张胜坤律师亲办案例
一件以非诉和诉讼相结合策略取得成功的案件
来源:张胜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4
浏览量:936

一件以非诉和诉讼相结合策略取得成功的案件



一、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2013328与被告周某签订《超市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位于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30号超市连同超市库存货物转让给原告,约定转让费90000元人民币。库存货物价值64922元另付。店铺房屋也在原租期内转租给原告。合同签订前被告未明确告知出租方是否同意转租,被告声称凭自己的关系能说服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原告担心,于是双方协议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保证丙方同意被告转让店铺,如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转让终止或丙方及被告自行中途收回庙铺,被告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转让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同时全额退回转让费。原告在签约当天交付转让费,被告清点货物,并交付店铺。329原告去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告知,必须要有原出租方同意转租的合法合同才可以变更。但被告一直无法取得原出租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原告无法正常经营。

二、案件办理过程

4月15,本案原告找到本人咨询本案。在详细听取了原告叙述的案情和了解其手中现有的证据后,我分析了本案的关键点是在于判断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原出租人不同意转租,但承租人转租后又不表示反对,此时的转租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对原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基于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把握,最大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诉累和消耗,我提出了非诉和诉讼结合的建议: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要求解除合同,对方退还转让费。如果协商不成,以律师函的正式方式单方依法解除该合同,并要求退还转让费。如果这样对方还不履行义务的,我方最后再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4月协商不成,原告委托我出具的律师函,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到对方了。被告仍然不履行法定义务,5月初,原告委托我提起了民事诉讼。

三、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原告基于上述事实,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应返还原告的转让费90000元;(2)向原告返还合同定金500元;(3)向原告支付18000元违约金。三项共计108500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赔偿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相应费用。

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并没有提出关于货物转让的转让费问题。

通过非诉阶段的过程,收集到了非常全面和细致的证据,在案件举证期间提交到法院,其中包括:1、原被告之间存在过合法的租赁关系及相关收款收据的证据;2、双方协商过程,被告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证据;3、因供货商崔款闹事,报警记录,证明无法正常经营的证据;4、单方解除合同的律师函;5、原出租人不同转租、公告解除原租赁合同的证据;6、解除合同后的处理货物的证据。

经过案件的庭审质证,我方提供的证据基本得到认可,我方主张的事实全部得到认定,以下为摘录的一审法院的最后判决结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的超市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按照约定,被告将承租房屋转让给原告使用,并保证原告同等享有被告在原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由于出租方对于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的行为不予认可,并将房屋收回,导致双方之间《超市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超市转让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

因导致转让终止或丙方及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2 0%作为违约金,并同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转让费用”的约定,结合原告经营店铺至2 01 368日的事实,在扣除该时间内的租金费用计13667.5( 5775÷3 0×71)后,被告应将剩余的转让费及定金返还原告,该数额为76832.5元。至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18000元,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已将与出租方所签合同作为附件交给了原告,出租房对转让及转租房屋的意见原告是明知的,被告并无隐瞒。考虑到双方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整个过程,本院酌定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超市转让协议》;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转让费人民币76832.5元、定金人民币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0元原告承担人民币630元,被告承担人民币2000元。”

本案中,通过详尽了解案情,仔细策划办理案件的步骤,分阶段处理法律问题,注重过程中的证据收集,最终取得了案件的胜诉,所诉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本人办理的非诉和诉讼策略相结合的非常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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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胜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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